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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债权债务纠纷律师在哪里,债务人实施损害债权的行为主要有两种表现:其中一种为有偿转让的行为
是否是有偿转让,要从客观表现去判断债务人实施行为时是否明知会损害对方,以及第三人在受益时是否明知该行为会损害对方利益。倘若第三人受益时主观上无恶意,以保护交易之安全,则不能撤销其善意取得的行为。
第七十四条【债权人的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转让财产,对方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五条【撤销权的期间】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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