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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一个投标项目是否允许出现负价格(也就是中标人要付钱给投标人)呢?业内、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总经理金翔表示,如果本项目是采购项目的话,是不能出现负数价格的,《采购法》第二条第四款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零元都是不允许的,何况负价格了。但是本项目并非采购,所以应该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条例,因此出现负数价格也算合规。
但是在《招投标法实施条例》中也有对于低于的限制,中国人民大学公共资源交易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王丛虎教授表示,《招投标法实施条例》51条有规定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招标文件设定的高投标限价评标应当否决其投标,目前没有这个项目的招标文件进行参照无法了解在拆除过程中获取的材料有多少、值多少钱,如果投标人支付的3800万元和拆除过程中人工费用的话,那就没有什么问题。
在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几个相互关联、存有因果的过程中,招标人占据着主导位置。由于招标文件的制定发布、评标选择、开标会议主持等等,都是在招标人的主导下进行的,是招标人招标意图的细化和实现过程,因此定标权是一项内涵十分丰富的权利。定标权包括评标标准制定权、选聘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否决权、选择权和中标通知书发放权。
购中心:父子同竞标不违法。“但是我们查过,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父子不可以一起竞标。”这名江姓负责人表示,根据《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无法认定依派伟业和华纭公司存在违规行为,因此,没有废标的法律依据。因此投诉无果。由此可以断定:
企业法人、股东、高管之间有私人关系≠关联企业。
在实际投标过程中,夫妻、父子、兄弟,亲戚朋友关系的不同法人的公司,参与同一个项目竞标不在少数!
为什么投标人质疑时都会想到关联企业呢?
因为《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这一条就可以把有关联关系的供应商的投标资格,直接废掉。
通常情况下,合同双方在交易活动中都是希望通过交易去获得合同约定的期望给付,而不希望获得诉讼。因此,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应当改变以诉讼为主的合同纠纷解决机制,建立综合性的合同纠纷解决机制。可仿照民法纠纷解决中“调审分离”的制度安排,建立合同调解与合同诉讼相结合的合同纠纷解决机制,调解归调解,审判归审判。当产生合同纠纷时,合同双方可调解,其目的在于取得双方当事人对纠纷解决的认同,是一种合意型纠纷解决机制。当然,在合同调解的过程中,应当遵循采购公共性、公正性的原则,不能随意改变合同约定事项,尤其是不得通过调解变更采购文件中的实质性条款。合同调解的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而对于双方无法调解的合同事项,可以选择诉讼,采购人与供应商享有同等的合同诉讼权。
在采购工作上交货期通常是供货商的大问题。大多是因为:
(1)采购人员订货时间太短,供货商生产无法配合。
(2)采购人员在谈判时,未将交货期的因素好好考虑。
不切实际的交货期将危害供货商的商品质量,并增加他们的成本,间接会使供货商的价格提高。故采购人员应随时了解供货商的生产状况,以调整订单的数量及交货期。
04、供货商的表现
表现不良的供货商往往会影响到本公司的业绩及利润,并造成客户的不满。故采购人员应在谈判时,除价格外应谈妥合约中有关质量、数量、包装、交货、付款及售后服务等条款,及无法履行义务之责任与罚则。对于合作良好的供货商,则应给予较多的订单或其它的方式来奖励毕竟买卖双方要互利,才可维持长久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