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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招标的方式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4-05-13 09:04:52 信息编号:3536dra603d8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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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招标的方式有哪些

《采购法》二十六条规定,采购采取以下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财政部作为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发布《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以下称214号文)和《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110号,以下称110号令)确立了竞争性磋商和框架协议两种采购方式。据此,《采购法》及其配套法规共确立了7种采购方式,并对各类采购方式的定义、适用情形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1.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采购法》二十六条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采购的主要方式;二十七条则对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和采用其他方式的审批问题进一步作出了规定,即中央预算的采购项目,由规定;地方预算的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同时,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此外,根据《采购法》四十二条的规定,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记录中载明原因且要有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

关于公开招标,需要特别注意以下两点:一是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不得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否则根据《采购法》七十一条的规定,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二是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否则根据《采购法实施条例》六十七条的规定,由财政部门对采购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采购法实施条例》二十八条对化整为零作出了解释,即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

2.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采购法》二十九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以下称87号令)十四条规定,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从省级以上人民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选取、采购人书面推荐的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并从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以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的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名单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以前述其他两种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名单的,备选的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总数不得少于拟随机抽取供应商总数的两倍。投标邀请书应当同时向所有受邀请的供应商发出。此外,87号令六十九条规定,邀请招标采购人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的,还应当将所有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3.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采购法》三十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采购法实施条例》二十六条进一步明确,前述项规定的情形为采购人不可预见的或者非因采购人拖延导致;四项规定的情形,是指因采购艺术品或者因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因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导致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74号,以下称74号令)二十七条进一步对竞争性谈判作出了规定,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74号令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符合其他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情形的,74号令三十三条、三十五条中规定的供应商低数量可以为两家。

4.竞争性磋商

《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二条规定,其所称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一)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5.单一来源采购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采购法》三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只能从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采购法实施条例》二十七条规定,前述项规定的情形,是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

74号令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公示、审批及异议作出了规定。,就公示而言,三十八条规定,属于采购法三十一条项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按照74号令四条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等内容。其次,就审批而言,四条规定,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财政部门申请批准。再次,就异议而言,三十九条规定,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同时抄送相关财政部门;四十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相关财政部门。

6.询价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采购法》三十二条规定,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采购法》四十条对询价采购应遵循的程序作出了规定,具体包括:成立询价小组、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确定成交供应商。此外,《采购法实施条例》三十六条规定,询价通知书应当根据采购需求确定采购合同条款。在询价过程中,询价小组不得改变询价通知书所确定的采购合同条款。

74号令对询价采购的过程作出了具体规定。一是四十四条规定,询价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应当完整、明确,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采购政策的规定。二是四十六条规定,询价小组在询价过程中,不得改变询价通知书所确定的技术和服务等要求、评审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和合同文本等事项。三是四十七条规定,参加询价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规定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7.框架协议采购

为了规范多频次、小额度采购活动,提高采购项目绩效,财政部于2022年1月14日颁布了《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110号,以下称110号令),对于框架协议这一新型采购方式作出了规定。,就框架协议采购的定义而言,110号令二条规定,其所称框架协议采购,是指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对技术、服务等标准明确、统一,需要多次重复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通过公开征集程序,确定阶段入围供应商并订立框架协议,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按照框架协议约定规则,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确定二阶段成交供应商并订立采购合同的采购方式。其次,就框架协议采购的适用情形而言,110号令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一)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本部门、本系统行政管理所需的法律、评估、会计、审计等鉴证咨询服务,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三)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为本部门、本系统以外的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购买服务项目,需要确定2家以上供应商由服务对象自主选择;(四)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前款所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是指同一品目或者同一类别的货物、服务年度采购预算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属于本条款二项情形,主管预算单位能够归集需求形成单一项目进行采购,通过签订时间、地点、数量不确定的采购合同满足需求的,不得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再次,就框架协议采购的类型而言,110号令四条规定,框架协议采购包括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和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前者指符合110号令三条规定情形,通过公开竞争订立框架协议后,除经过框架协议约定的补充征集程序外,不得增加协议供应商的框架协议采购;后者指符合110号令十条二款规定情形,明确采购需求和付费标准等框架协议条件,愿意接受协议条件的供应商可以随时申请加入的框架协议采购。同时,110号令四条规定,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是框架协议采购的主要形式;十条二款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一)本办法三条款项规定的情形,因执行采购政策不宜淘汰供应商的,或者受基础设施、行政许可、知识产权等限制,供应商数量在3家以下且不宜淘汰供应商的;(二)本办法三条款三项规定的情形,能够确定统一付费标准,因地域等服务便利性要求,需要接纳所有愿意接受协议条件的供应商加入框架协议,以供服务对象自主选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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