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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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永续债适用政策
永续债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核准,或经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授权的证券自律组织备案,依照法定程序发行、附赎回(续期)选择权或无明确到期日的债券,包括可续期企业债、可续期公司债、永续债务融资工具(含永续票据)、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等。
二、永续债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一般性处理
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即: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同时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特殊性处理
1.需要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永续债,其中符合规定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中5条(含)以上的永续债:
(1)被投资企业对该项投资具有还本义务;
(2)有明确约定的利率和付息频率;
(3)有一定的投资期限;
(4)投资方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5)投资方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6)被投资企业可以赎回,或满足特定条件后可以赎回;
(7)被投资企业将该项投资计入负债;
(8)该项投资不承担被投资企业股东同等的经营风险;
(9)该项投资的清偿顺序位于被投资企业股东持有的股份之前。
注意:只要上述9条规定中任意5条(含)以上,就属于符合条件的。
2.特殊性处理:以下两种方案可以选择任何一种:
种: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即: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同时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二种: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即: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3.增值税处理
(1)企业发行的永续债,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按照现在政策执行口径,投资方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2)企业发行的永续债,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按照现在政策执行口径,投资方需要缴纳增值税;
备注:大家关注后续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口径
4.其他事项
(1)投资方如何判断是否用哪种方案——投资方没有“选择权”
企业发行永续债,应当将其适用的税收处理方法在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债券市场等发行市场的发行文件中向投资方予以披露。
(2)发行方需要注意事项
企业发行永续债,应当判断将其适用的税收处理方法,并在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债券市场等发行市场的发行文件中向投资方予以披露。
发行永续债的企业对每一永续债产品的税收处理方法一经确定,不得变更;但对不同永续债产品的税收处理方法可以不一致。
(3)允许存在税会差异
《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不影响其会计处理(《关于印发<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财会〔2019〕2号))。
也就是允许税会差异存在,企业对永续债采取的税收处理办法与会计核算方式不一致的,发行方、投资方在进行税收处理时须作出相应纳税调整。
(4)实务问题
企业发行的永续债,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何取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实务问题需要明确。
(5)政策执行时间
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
进一步明确永续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适用,根据《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即: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同时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企业发行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即: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三、本公告第二条所称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中5条(含)以上的永续债:
(一)被投资企业对该项投资具有还本义务;
(二)有明确约定的利率和付息频率;
(三)有一定的投资期限;
(四)投资方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五)投资方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六)被投资企业可以赎回,或满足特定条件后可以赎回;
(七)被投资企业将该项投资计入负债;
(八)该项投资不承担被投资企业股东同等的经营风险;
(九)该项投资的清偿顺序位于被投资企业股东持有的股份之前。
四、企业发行永续债,应当将其适用的税收处理方法在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债券市场等发行市场的发行文件中向投资方予以披露。
五、发行永续债的企业对每一永续债产品的税收处理方法一经确定,不得变更。企业对永续债采取的税收处理办法与会计核算方式不一致的,发行方、投资方在进行税收处理时须作出相应纳税调整。
六、本公告所称永续债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核准,或经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授权的证券自律组织备案,依照法定程序发行、附赎回(续期)选择权或无明确到期日的债券,包括可续期企业债、可续期公司债、永续债务融资工具(含永续票据)、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等。
七、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19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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