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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实施条例

更新时间:2018-12-19 10:19:34 信息编号:247830535
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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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地址,企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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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适用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区域
江浙沪地区

税法实施条例

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1994年1月28日人民共和国令第142号发布 根据2005年12月19日《关于修改〈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次修订 根据2008年2月18日《关于修改〈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条 根据《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税法条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第三条 税法条款所说的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
  前款所说的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第四条 税法条款、第二款所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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