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建造师再教育如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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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施工,水利水电 |
面向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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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类型 |
建筑 |
各省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二级建造师职业素质,增强其执业能力,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和《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0〕192号),我们组织制定了《河南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实施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河南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实施暂行办法
条 为进一步增强二级建造师的执业能力,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0〕192号)及建造师注册有关规定和《河南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管理办法》(豫建建〔2007〕142号)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二级建造师实行继续教育制度,目的是通过开展继续教育使二级建造师及时掌握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增强职业道德和诚信守法意识,熟悉工程项目管理的新方法、新技术,了解工程建设新理论、新材料、新设备及新工艺,适时更新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二级建造师业务素质、执业能力和管理水平,以适应工程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 二级建造师接受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是二级建造师申请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和重新注册的必要条件。
第四条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管理处(以下简称“厅建筑管理处”)负责河南省的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监督管理、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 厅建筑管理处负责编制和发布全省二级建造师的继续教育政策、编制规划和计划;制订二级建造师的继续教育方案;组织编写、审定、配发继续教育教材。
第六条 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厅建筑管理处每年发布的继续教育方案和规划,组织、分配、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应参加继续教育的二级建造师及时到的培训单位参加继续教育。
第七条 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分六个组织实施,即:建筑工程、公路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机电工程、矿业工程。
第八条 二级建造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在注册期内需完成120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其中60学时为必修课,60学时为选修课,可一次性计算,亦可累计计算。
第九条 二级建造师需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如下:
一、二级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3年)内应接受120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必修课和选修课各为60学时。必修课60学时中,30学时为公共课,30学时为课;选修课60学时中,30学时为公共课,30学时为课。
二、自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三年内提出初始注册申请,逾期未申请或申请未获注册资格者,需完成所要求的继续教育学时,方可申请注册。
三、注册的二级建造师,在注册周期内需完成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方可申请续期注册。
四、被注销注册或未能按时办理续期注册且被注销期或未注册期超过三年以上的二级建造师,申请重新注册时需完成被注销期或未注册期内所规定继续教育学时,方可申请重新注册。
五、二级建造师取得两个及以上执业资格的,除完成原周期内的120学时继续教育之外,还需完成其他项的课(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所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新增项注册自增项之日起,三年周期内亦需完成增项的课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第十条 厅建筑管理处选择并委托具备必要条件的培训单位作为继续教育单位,并具体监督、指导、管理继续教育单位的继续教育实施工作,继续教育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一条 培训单位应当具有建设工程继续教育经验或大学专科以上教育经验,且具有办学许可证、收费许可证,有固定教学场所,专职授课教师不少于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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