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资质代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劳务资质总承包资质
郑州资质代办 安全生产许可证 劳务资质 总承包资质
二、简易计税项目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计税问题
1、现状和问题
对于每项建筑工程,建筑企业在提供建筑服务的同时,会产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比如过程中产生边角余料销售、项目结束后剩余物资不适合调拨的情况下需销售等。这些应税行为的采购链条没有形成进项税抵扣,因为采取简易计税方式没有形成进项税额,销售时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有些不合理。
2、现有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
3、政策建议
建议一般纳税人销售属于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货物,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4、建议理由
一般纳税人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货物(材料)在购进时没有抵扣进项税额,再销售时按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会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三、境外承包工程运出境外的施工机械复运入境退税问题
1、现状和问题
2012年出台的出口退税政策,扩大了施工企业对外工程出口货物享受退税政策的范围,放宽了退税限制。但对于对外工程承包企业运出境外的施工机械等,文件中仅仅规定按视同出口货物享受退免税。施工完毕后需要复运入境的,对已经退税的货物,有的税务机关要求需将已退税款全额补缴入库。
对外工程承包企业将在境外已经使用过的施工机械设备复运入境,与外贸企业将没有使用过的出口货物复运入境明显不同,但适用同样的复运入境增值税政策,企业有意见。
2、现有政策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条第(二)项的规定,出口企业对外承包的出口货物视同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3、政策建议
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相关政策对于工程承包中复运回国的施工机械、设备等货物,按照其净值补缴增值税或不予征税,鼓励企业增加固定资产投资,鼓励企业走出去。
4、建议理由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发生退运,退回的是未使用过的货物,将出口已退税款全额补缴入库,完全正确。对外工程承包企业出口用于境外工程项目的施工机械设备,施工结束后复运入境时,由于其已发生了损耗,已成为旧设备,其价值不同于未使用过的货物,将出口已退税款全额补缴入库,明显不合理。
查看全部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