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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振豫律师事务所用有房屋产权纠纷律师

更新时间:2017-01-10 15:22:14 信息编号:107779372
河南振豫律师事务所用有房屋产权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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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振豫律师事务所用有房屋产权纠纷律师

  父母给子女买房,产权归谁

  1、如果一方父母出资发生在其子女结婚前,则该出资资金应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第1款规定认定为对其子女一方的赠与。受赠一方子女可以获得该债权转化物——不动产的所有权。

  2、如果一方父母出资发生在其子女结婚后,则应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规定将该出资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有证据证明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子女。相应地,子女双方以该共同受赠的出资购买的不动产,是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父母部分出资(往往是首付款)

  1、以父母自己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将不动产所有权过户到子女一方名下的情形。

  (1)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前,显然,该不动产所有权应属于子女婚前财产。

  (2)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后且该不动产登记在出资父母一方的子女名下,则仍可适用本条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3)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后且该不动产登记在夫妻中非子女一方名下或夫妻双方名下,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该不动产的贷款,则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2、以子女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将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在一方子女或双方子女名下的情形。

  (1)如果该出资发生在子女结婚前,则该出资属于接受该出资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

  (2)如果该出资发生在子女结婚后,则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规定应将该出资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相应地,婚后以子女一方或双方名义签订的不动产买卖合同并以该出资作为首付款所购买的不动产,不管登记在子女一方还是双方名下都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河南振豫律师事务所是经河南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合伙制郑州律师事务所,由郑州市志同道合的律师共同组建,是从事郑州房地产及建筑工程纠纷律师、郑州医疗事故律师、郑州交通事故赔付、民间借贷、郑州婚姻家庭律师、涉外诉讼和刑事辩护的化、团队化办案的律师。可以在线咨询: 欢迎您致电咨询:、 号:hnzylssws

河南振豫律师事务所 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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