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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律师事务所解释分居期间借款是否属共同债务

更新时间:2017-01-10 15:22:14 信息编号:107779209
郑州律师事务所解释分居期间借款是否属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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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律师事务所解释分居期间借款是否属共同债务

  案例:2014年2月,我和前夫李某因感情不和分居。2016年2月,在法院的主持下,我和李某达成调解协议,自愿离婚。2015年3月,债权人张某找到我说,我前夫于2014年11月向其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两年,现在已经到期。张某认为,这笔借款为我与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是夫妻共同债务。请问:借款时,我和李某已经分居,且对借款毫不知情,这笔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郑州律师事务所:《婚姻法》第41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该共同偿还。一般情况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当共同偿还。但是《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意思是说,夫妻共同债务有两个例外情形: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二是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如果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符合上述两个情形,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未借款的夫或妻不需承担偿还责任。因此,如果李某与张某未在借条上明确该债务为李某的个人债务,该笔借款属于你和李某的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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